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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22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XX与杨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22民初1730号原告:王某,汉族。被告:杨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返还借款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为由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鲁 芳 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巴音其其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