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22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XX与杨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22民初1730号原告:王某,汉族。被告:杨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返还借款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为由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鲁 芳 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巴音其其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