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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5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陈帅与张进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帅,张进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5498号原告:陈帅,男,1995年5月25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张进然,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号***层。负责人:郑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亮,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帅与被告张进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陈帅变更了诉讼请求,后又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帅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帅负担。审判员  何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