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0执2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小宁与龙江北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宁,龙江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0执222-2号申请人李小宁,女。被执行人龙江北,男。本院在执行李小宁与龙江北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龙江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龙江北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用社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号工资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继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