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潞城市鑫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潞城市鑫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潞城市鑫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鱼良,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潞城市鑫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潞城市鑫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潞城市鑫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李晋星审判员 申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新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