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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3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911号原告:陈某甲,女,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义宽,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乙,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6年8月19日,按照陈某甲提供的被告陈某乙送达地址(安徽省怀远县唐集镇山后村陈二队106号,陈某乙电话号码1819663****,陈某乙父亲陈朝主电话号码1871526****)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陈某乙邮寄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离婚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陈某乙父亲陈朝主收下邮件。原定2016年9月8日上午8点30分开庭,开庭前与陈某乙父亲陈朝主电话联系,陈朝主说陈某乙不在家无法将此邮件转交陈某乙,法院也多次拨打陈某乙电话1819663****,其电话始终处于关机状态。2016年10月9日,本院向原告陈某甲送达提供陈某乙准确送达地址告知书,限其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提供陈某乙准确送达地址。逾期后,原告陈某甲仍未向本院提供陈某乙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不能提供被告张健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陈某甲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美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双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