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10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烟台亚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亚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0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亚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牡丹江路3号。法定代表人:于建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峰,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新兴街北段东。法定代表人:邵茂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亚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被执行人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为三年。三、被执行人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迟振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