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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1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慧与被执行人马赛合同纠纷一案车辆查封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慧,马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1974号申请执行人张慧,女,汉族,1986年9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马赛,男,回族,1986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马赛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马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赛名下所有的豫A110**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修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