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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费学忱与何凤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学忱,何凤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2528号原告:费学忱,男,1985年5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法库县。被告:何凤海,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法库县。原告费学忱与被告何凤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费学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学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学忱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费学忱负担。审判员  郁洪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乌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