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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9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杨从玉与杨从巨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从玉,杨从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998-1号申请执行人:杨从玉,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段郢乡浦庄村杨郢队17号,身份证号码342127196307126315。被执行人:杨从巨,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段郢乡浦庄村杨郢队70号,身份证号码34122519700511631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19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26日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从巨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从巨银行存款2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