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曾群与被告伍韶清、杨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群,伍韶清,杨建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民初1140号原告:曾群。委托代理人:董志勇,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芬,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伍韶清。被告:杨建云。原告曾群与被告伍韶清、杨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群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志勇、徐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韶清、杨建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曾群请求本院判令:伍韶清、杨建云偿还曾群借款本金239000元及自2014年5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伍韶清、杨建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3年7月31日,伍韶清就2011年11月至2013年6月期间9次向曾群借款出具总借条一张,共计借款金额为209000元。2013年9月29日,曾群再次从银行取现30000元借给伍韶清,伍韶清向曾群出具了借条30000元。伍韶清未还款至今。另查明,1996年10月30日,伍韶清与杨建云登记结婚,2015年1月15日,伍韶清与杨建云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伍韶清作为借款人应对债务承担清偿之责,杨建云作为伍韶清的配偶,应当对被告杨建云在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四)项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在给对方必要的准时时间后,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伍韶清出具借条的日期是2013年7月、9月,曾群是于2016年5月23日将伍韶清、杨建云诉至本院,应视为已给伍韶清、杨建云必要的准备时间偿还借款。故对曾群请求伍韶清、杨建云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3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曾群要求清偿利息的诉求,因曾群未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双方有利息及还款期限的约定,按照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5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伍韶清、杨建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曾群借款本金239000元及从2016年5月23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诉讼费6821元,由伍韶清、杨建云负担4885元,曾群负担1936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 珍审 判 员 刘彩云人民陪审员 彭爱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江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