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申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金天宏与被申请人金存顺撤销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天宏,金存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11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天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存顺,。再审申请人金天宏与被申请人金存顺撤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Ol民终1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金天宏再审申请称,申请人有了新的证据以不同的诉求再次起诉后,案由也发生了变化,但一审法院驳回了起诉;申请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护一审裁定,草草了事,以错判错;作为证据的的换地协议原件与复印件的笔迹颜色不一致;对于土地流转,法院和土地管理部门的说法不一致;一审法院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榆金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认定涉案“分地换地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其对承包地的处分是农村土地在承包户之间的正常流转,协议有效。此次诉讼中,金天宏以撤销“分地换地协议”为由提起诉讼,案由发生了变化,但其诉讼请求的实质是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诉讼,故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金天宏再审申请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天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文俊审 判 员 郭 奇代理审判员 郭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雯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