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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09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将与王孝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将,王孝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9593号原告:郑将,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王孝阔,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郑将诉被告王孝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郑将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将撤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计53.5元,由郑将负担。审 判 员 林小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