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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民初4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挺与江门市蓬江区锦云五金加工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挺,江门市蓬江区锦云五金加工厂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4827号原告:李挺,男,汉族,1979年3月10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被告:江门市蓬江区锦云五金加工厂,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眠村顺景七路16号4幢。投资人:陈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挺与被告江门市蓬江区锦云五金加工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李挺负担。审 判 长  林俊峰人民陪审员  黄珍好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小红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