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行审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与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杨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杨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2行审510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虞秀军。委托代理人成攀、赵倩侠。被执行人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佐兴。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20日作出义土资罚字[2016]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5年2月,被执行人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在该村“一河塘背”地块动工建设配电房,至2015年11月,在该地块南侧建成一幢占地面积181.3平方米的2层5间房屋、北侧建成一幢占地面积151.1平方米的2层4间房屋及水泥地,总用地面积435.5平方米。南侧配电房具体四至:东靠厂房,南靠西城路,西靠路,北靠空地。北侧配电房具体四至:东、南、西、北均靠空地。该地块为上杨村集体土地,土地类型为耕地415平方米,其他土地20.5平方米;土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26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174.5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破坏耕地、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责令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杨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435.5平方米的土地给土地原权属单位;二、责令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杨村民委员会对破坏的261平方米基本农田限期改正,恢复原种植条件;三、没收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杨村民委员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7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四、对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杨村民委员会破坏261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12元罚款,计29232元,对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杨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174.5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349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32722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6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20日作出的义土资罚字[2016]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一、二、三项处罚决定由义乌市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洵敬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赵国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