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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56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瓮子密诉被告王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瓮子密,王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5602-1号原告:瓮子密,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秀玲,女,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峥民,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瓮子密诉被告王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瓮子密以本案应属其他法院管辖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瓮子密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瓮子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闵永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