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恢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姜福全与张仁东、邹传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福全,张仁东,邹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735号申请执行人:姜福全,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木兰花园2号2-6-2。被执行人:张仁东,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户籍地庄河市范屯街9999号547。被执行人:邹传波,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富东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福全与被执行人张仁东、邹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土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暂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