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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10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沈阳安德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凯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安德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陈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105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安德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强,系辽宁名熙(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凯。上诉人沈阳安德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民初6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马晨光(主审)、丁广昱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安德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安德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安德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沈阳安德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娜审判员 马晨光审判员 丁广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 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