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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5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范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5民初1093号原告范某,女,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临西县。被告彭某,男,1985年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临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王兴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新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