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5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范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5民初1093号原告范某,女,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临西县。被告彭某,男,1985年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临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王兴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新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