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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刘建民、于慈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刘建民,于慈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57-3号。组织机构代码67527502-9.法定代表人刘智玉,行长。被执行人刘建民,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于慈浩,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建民、于慈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以被执行人于慈浩全部履行义务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刘建民、于慈浩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3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郭海雷审判员  尚小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