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民申字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首仁望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首仁望,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民申字3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东寺街石桥铺路*号*层。负责人:杨智云。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光文、郑经勇,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首仁望,男,198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发绍平,云南博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再审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云南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首仁望、原审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四终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洪一军审 判 员 唐美泉代理审判员 刘晓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东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