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2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程某与曹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366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曾用名程某某),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曹某,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执行程某与曹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曹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程某蔬菜款2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10元,催款费用600元,另负担案件诉讼费用1755元(保全费320元、受理费5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35元),但被执行人曹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休诉保字第00040号民事裁定,扣留被执行人��某在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合福八标七分部的收入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曹某在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合福八标七分部处收入3046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家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