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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1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五秀与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五秀,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731民初1905号原告:李五秀,女,1961年5月6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华英,女,1967年9月27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委托代理人:肖聪,于都县贡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李五秀与被告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月18日,被告华英向原告李五秀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月息为1000元。被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5月,后被告未支付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后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华英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李五秀本金50000元并支付2015年6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被告华英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庆华人民陪审员  罗 飞人民陪审员  赖莲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健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