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0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陈磊诉郝园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郝园园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1083号原告:陈磊,女,汉族,1979年3月22日出生。被告:郝园园,男,汉族,1980年12月10日出生。原告陈磊与郝园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琰代理审判员 吴 江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