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终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中铁泰核自动化有限公司,黑龙江诚成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中铁泰格自动化有限公司,黑龙江诚成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94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齐齐哈尔中铁泰格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330号,组织机构代码55614XXXX。法定代表人聂欣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辉。委托代理人杜桦杨。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诚成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塔哈乡冯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高振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洪波,黑龙江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齐齐哈尔中铁泰格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诚成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辉、杜桦杨、被上诉人诚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洪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孙世明审判员 董 铭审判员 林美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