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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民终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中铁泰核自动化有限公司,黑龙江诚成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中铁泰格自动化有限公司,黑龙江诚成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94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齐齐哈尔中铁泰格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330号,组织机构代码55614XXXX。法定代表人聂欣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辉。委托代理人杜桦杨。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诚成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塔哈乡冯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高振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洪波,黑龙江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齐齐哈尔中铁泰格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诚成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辉、杜桦杨、被上诉人诚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洪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孙世明审判员  董 铭审判员  林美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