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1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树利、王忠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树利,王忠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2193号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张成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黎,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树利,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王忠霞,女,1959年4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树利、王忠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费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