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3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宋立娇与李胜强、焦玉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娇,李胜强,焦玉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3826号原告宋立娇,女,22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翁牛特。被告李胜强,男,45岁,汉族,个体户,住开鲁县。被告焦玉菊,女,45岁,汉族,个体户,住开鲁县麦。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立娇与被告李胜强、焦玉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立娇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立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0元,减半收取375.00元,由原告宋立娇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恩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