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平阴县云海好声音娱乐城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平阴县云海好声音娱乐城,平阴县云海商务宾馆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民初133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帅,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洪涛,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阴县云海好声音娱乐城,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经营者:张和锋,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平阴县云海好声音娱乐城业主,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被告:平阴县云海商务宾馆,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经营者:张和锋,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平阴县云海商务宾馆业主,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上述两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高召旺,平阴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平阴县云海好声音娱乐城(以下简称云海娱乐城)、平阴县云海商务宾馆(以下简称云海宾馆)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帅,两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高召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元)。事实和理由: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是《救你》、《要求》、《她总在某一个地方》、《真的想你》四首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经上述公司授权,取得了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两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云海娱乐城辩称,点歌系统由设备供应商提供,云海娱乐城已支付相应的对价,云海娱乐城未构成侵权;云海娱乐城已于2015年3月1日由张合瑞经营,云海娱乐城不承担责任;原告要求每首歌曲赔偿1000元,不符合实际情况。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云海宾馆辩称,云海宾馆只是为云海娱乐城提供发票,不是共同经营者,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下列事实:原告是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及与其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原告(甲方)于2012年3月6日与滚石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均约定:乙方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根据原告提供的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音像制品编码ISBN978-7-7999-2281-2)记载,包括涉案作品《救你》、《要求》、《她总在某一个地方》、《真的想你》在内的12张DVD的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滚石公司。2015年12月2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帅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来到被告云海娱乐城的营业场所,使用其包厢内的歌曲点播机点播了《救你》、《要求》、《她总在某一个地方》、《真的想你》等135首音乐电视作品,共在该店消费60元,取得盖有“平阴县云海商务宾馆”印鉴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王帅对取证过程进行了拍照、摄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公证处公证人员进行了现场公证,并据此制作了(2016)济槐荫证经字第012号公证书。经庭审比对,公证保全的音乐作品与原告涉案作品具有音源同一性。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音像制品编码ISBN978-7-7999-2281-2),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14)京东方内民证第4726号公证,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公证处(2016)济槐荫证经字第012号公证书和庭审笔录在案证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并据此确认上述事实。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MTV音乐电视作品以特定的音乐作品为题材,通过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方式制作而成,应当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著作权人,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根据原告提交的合法出版物,可以认定滚石公司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制片人及著作权人,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并收取报酬。原告系依法经批准成立的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与滚石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均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合法取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并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原告主体适格,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诉行为主要涉及著作财产权中的放映权。被告云海娱乐城未经权利人许可,向消费者提供以点播形式使用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商业性服务,侵犯了原告管理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被告云海宾馆为被告云海娱乐城的侵权行为提供发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帮助行为,其应当与被告云海娱乐城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云海娱乐城辩称侵权行为由他人实施,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实际获利,故本院参考相关作品的使用费标准,综合考虑原告主张被侵权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及其经营地所在区域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原告取证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阴县云海好声音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2800元,被告平阴县云海商务宾馆对此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41元,合计91元,由被告平阴县云海好声音娱乐城和平阴县云海商务宾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和副本五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财政票款分离(济南市中级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济南市大观园支行账号:15154101011830338】,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隋洪明代理审判员 王俊河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