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异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江西省融通物资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融通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异87号异议人(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张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峰,该公司职员。原告:江西省融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在本院执行江西省融通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冻结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两银行账户(天津银行上海卢湾支行,账号23×××97;温州银行上海分行,账号90×××61)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异议人与江西融通物资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早已结清,江西融通物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错误,不应支持。2016年6月29日异议人有两银行账户(天津银行上海卢湾支行,账号23×××97;温州银行上海分行,账号90×××61)分别冻结1600万。其中天津银行上海卢湾支行实际冻结1600万;温州银行上海分行实际冻结45.9716万元。为此,异议人认为该保全金额已超出(2016)赣01民初207号裁定金额。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解封温州银行上海分行(账号90×××61)的全部保全措施。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依照(2016)赣01民初20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两银行账户,其中天津银行上海卢湾支行,账号23×××97已实际冻结1600万元,冻结期限从2016年6月29日至2017年6月28日。温州银行上海分行,账号90×××61已实际冻结459716元,未冻结1554028元,冻结期限从2016年6月29日至2017年6月28日。本院认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天津银行上海卢湾支行账户内已冻结存款已达我院(2016)赣01民初207号裁定书所要求的冻结数额,故再对其温州银行上海分行账户进行冻结,明显超出应冻结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温州银行上海分行银行账户,账号90×××61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梁 珂代理审判员 郭小玲代理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