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7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江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7刑初101号公诉机关望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文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江某在望江县华阳镇棉花大市场新华保险公司营业部大门右边的巷道内,将被害人叶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蓝色的绿佳牌悍将型电动车盗走。望江县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9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江某在望江县华阳镇棉花大市场新华保险公司营业部大门右边的巷道内,将被害人叶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蓝色的绿佳牌悍将型电动车盗走。经望江县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93元。该车现已追回返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被告人江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3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江某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江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