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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向某某诉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81民初946号原告:向某某(曾用名向某甲),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瀚文,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某某,女。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瀚文、被告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决婚生小孩向某乙归原告直接抚养教育,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到成年为止;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4年4月份相互认识就建立了恋爱关系,2007年1月24日到洪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2007年8月23日生育一男孩向某乙(现年9岁),一直由原告抚养教育。原、被告在一起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2年、2013年被告多次提出离婚,而原告为了小孩和家庭并没有同意离婚。被告虽在家里,却不顾家庭和小孩,经常在外赌博。原、被告于2015年年12月就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了。2016年8月16日,被告到原告家中扬言要放火烧了原告的房子。8月17日,被告又到原告家中与原告打架。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因其一直都是由原告及家人抚养教育,加之原告经济条件较好,为了小孩的身心健康及能够接受更好的教育,所以小孩由原告抚养为宜。综上,由于被告不履行夫妻间的互相照顾、互相忠实的义务,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易某某辩称,原告诉状上所说的与事实不符,被告不愿意离婚,如果被告坚持要离婚,原告也可以离婚,婚生小孩向某乙由原告抚养,但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当初原、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原告承诺给被告的5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4年4月份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07年1月24日在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8月23日生育一男孩向某乙。另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在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贷款50000元。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相互忠实,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诉称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破裂,但其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故对原告所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易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子琴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