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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4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黄振华与被申请人宁晓军、张强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振华,宁晓军,张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4财保26号申请人黄振华,男,195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被申请人宁晓军,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彬县。被申请人张强强,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申请人黄振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晓军驾驶的,被申请人张强强所有的晋AM7***五菱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担保人黄连登以其所有的晋MSL***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强强所有的晋AM7***五菱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016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12日。二、查封黄连登所有的晋MSL***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016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12日。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黄振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宁爱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