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国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国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2439号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60号。法定代表人卢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和凤君,女,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特别授权)。被告被告杨国峰,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国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游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缴25元),由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琴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玉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