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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418-2号

罗晓春与陈运谋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罗晓春,陈运谋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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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418-2号申请人罗晓春,女,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被申请人陈运谋,男,汉族,1949年8月20日出生,住南宁市。本院受理原告罗晓春诉被告陈运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江民二初字第417-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陈运谋名下的股权。被申请人以原告一审败诉,二审维持原判并判决已生效为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运谋名下在广西南宁邕���药业有限公司1.97﹪的股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