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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1民初2546号原告张某,女。被告王某甲,男。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现双方因学识、生活环境、生活习惯等不同,双方性格越来越不合;被告不管家庭生活,还经常参加赌博活动,为此双方经常吵架,被告还曾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2012年8月原告离开家去外地上班,一直没有回家,也没有见过被告。原、被告分居至今,互不联系。现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乙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王某丙由原告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0月相识自由恋爱,双方于2006年11月举行了结婚仪式,2010年2月1日领取结婚证。2007年3月8日生育一子王某乙,2008年9月1日生育一女王某丙。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有所不睦。2012年8月,原、被告发生打架,原告离开家去外地工作,并更换了手机号码,原告在外生活工作至今。现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存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有所不睦。对生活中发生的问题,原、被告应理性对待,相互沟通,以求达成共识;原、被告目前的状况尚不足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望原、被告双方以诚相待、相互体谅、加强沟通,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磊代理审判员  张艳英人民陪审员  李素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