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洪飞与贺其叶乐图、萨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飞,贺其叶乐图,萨日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3民初3660号原告:张洪飞,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开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飞,系开鲁县开鲁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贺其叶乐图,男,1984年9月6日出生,蒙古族,教师,住开鲁县。被告:萨日娜,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教师,住扎鲁特旗。原告张洪飞诉被告贺其叶乐图、萨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轩国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洪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其叶乐图、萨日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洪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28,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5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28,000.00元。该笔借款由被告用于土地承包,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拖欠至今。被告贺其叶乐图、萨日娜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贺其叶乐图、萨日娜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5日,二被告在原告张洪飞处借款128,000.00元,用于土地承包,还款日期为2014年11月5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协议及借据。此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二被告至今未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一枚及借款协议一份,该借据及借款协议复印件在应诉时已向被告方送达,其未提出异议,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并采信。诉讼过程中,被告贺其叶乐图、萨日娜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贺其叶乐图、萨日娜在原告张洪飞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被告应按约定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其叶乐图、萨日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洪飞借款本金128,0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0.00元,由被告贺其叶乐图、萨日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轩国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佳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