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4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浩与张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张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4117号原告李浩,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莘县。被告张宗强,男,38岁,汉族,个体户,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与被告张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浩于2016年10月10日以双方的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李浩负担。审判员 王海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忠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