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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委赔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田淑芳申请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淑芳,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6)粤委赔5号赔偿请求人:田淑芳。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白云机场南工作区空港横二路。法定代表人:于业皇,该局局长。复议机关:广东省公安厅,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X路97号。法定代表人:李春生,该厅厅长。请求人田淑芳以不履行职责为由申请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下称机场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广东省公安厅作出的粤公赔复决字(2016)5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6月5日,赔偿义务机关机场公安局收到请求人田淑芳的刑事赔偿申请书,田淑芳认为因机场公安局民警失职、渎职,致使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其经济遭受损失。其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山派出所被刑讯逼供,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下称顺德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应赔偿342万元。同年8月4日,机场公安局作出广公机场刑赔字(2014)000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认为已对田淑芳被诈骗案立案侦查,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并告知进展情况。未存在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刑事案件赔偿范围。对于田淑芳所称的刑讯逼供和被判有期徒刑问题,该公安局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2016年4月6日,广东省公安厅作出粤公赔复决字(2016)5号刑事赔偿复议决书,认为赔偿义务机关机场公安局对田淑芳被诈骗案已立案侦查,机场公安局无任何侵犯田淑芳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田淑芳没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机场公安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决定维持机场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请求人田淑芳不服,向本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认为其因被外国男子诈骗,于2008年12月17日到机场公安局报案,但机场公安局故意不作为,放任嫌疑人逍遥法外,致其被诈骗款无法追回。请求尽快追回其被诈骗的6000美元、3万元人民币和被嫌疑人同伙诈骗的44万元人民币;机场公安局赔偿因失职、渎职行为给其造成的全部损失。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7日,田淑芳到机场公安局报案称,2008年11月20日,其在互联网上与一名自称LenoxScott的外国男子结识。LenoxScott以在中国投资为由,让另一自称SamuelMark的黑人男子将一个保险柜交她暂存,并称内有250万美元。12月1日,SamuelMark在白云机场诺富特酒店与其见面后,以交纳海关关费和购买药水为美金防腐为由共诈骗其6000美元、3万元人民币。12月17日,田淑芳发现美元是假钞,于是报警,并提交涉案的行李箱、保险箱以及存放在保险箱内面额100元的美元彩色复印件621张。2008年12月25日,机场公安局作出穗机公立字(2008)00270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田淑芳被诈骗案立案侦查。经初步侦查,涉案行李箱是一名喀麦隆人乘坐上海至广州的飞机时使用的。经提取该名喀麦隆人的照片给田淑芳辨认,田淑芳指认就是SamuelMark。经向银行调查SamuelMark诈骗田淑芳时使用的银行账号,未得到回复。机场公安局还通过“全国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发现嫌疑人在中国的最后签证签发日期是2009年1月16日,1月15日在海南省海口市登记住宿。此后,经多次查询出入境管理系统,再无此人入境和住宿等在国内活动的信息。机场公安局已将案情通报广东省公安厅国际警务合作办公室,请求协助查控嫌疑人。目前案件仍在侦办中。另查,2010年5月6日,机场公安局作出穗机公群(2010)2号《答复意见书》给田淑芳,告知已对诈骗案立案侦查,并开展一系列侦查工作。2011年3月4日和2012年2月28日,机场公安局作出穗机公群(2011)1号和穗机公群(2012)2号《答复意见书》给田淑芳,此案仍在侦办中,如有新的进展,我们会及时和你联系。再查,田淑芳因用假美钞去骗其他人,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9年11月10日,顺德区法院作出(2009)顺刑初字第013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田淑芳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同年12月11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佛山中院)作出(2009)佛刑二终字第37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1月23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佛检刑申通(2011)11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认为佛山中院裁定维持顺德区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正确,田淑芳的申诉理由不成立,驳回申诉。2015年10月10日,田淑芳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提取笔录、处警经过、《答复意见书》、(2009)顺刑初字第01351号刑事判决书、(2009)佛刑二终字第371号刑事裁定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等材料予以证明。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请求人田淑芳以赔偿义务机关机场公安局故意不作为,放任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致其被诈骗款无法追回而提出的申请赔偿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调整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请求人田淑芳的国家赔偿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