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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与王益、姜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王益,姜湘,冷水江市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188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中路44号。负责人曾海林,该行行长。被告王益。被告姜湘。被告冷水江市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益、姜湘、冷水江市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益、姜湘、冷水江市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撤回对被告王益、姜湘、冷水江市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廖淑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章露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