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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金锁与三友国际航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锁,三友国际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2129号原告:胡金锁,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鑫,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蕾,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友国际航运有限公司(THREEFRIENDSINTERNATIONALSHIPPINGS.A)。住所地:巴拿马共和国东巴拿马大街**号通用银行。法定代表人:沈云才。原告胡金锁与被告三友国际航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4日立案。原告胡金锁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胡建新代理审判员  孔 昱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忻 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