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吴某被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1268号原告:李某,女,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委托代理人:张秀琴,霍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蒲道敏,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柯东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