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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吴某被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1268号原告:李某,女,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委托代理人:张秀琴,霍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蒲道敏,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柯东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