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民初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叶青、杨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叶青,杨松,冯容,董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222号之一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77号。法定代表人陈宗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均,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聂晓晖,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该行员工。被告罗叶青,女,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杨松,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冯容,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董平,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叶青、杨松、冯容、董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8065.5元,减半收取24032.75元,由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可审 判 员 李蓉代理审判员 刘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