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4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耿长彬与被申请人王力国、王立侠、刘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长彬,王力国,王立侠,刘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4253号申请人:耿长彬被申请人:王力国被申请人:王立侠被申请人:刘国华申请人耿长彬与被申请人王力国、王立侠、刘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耿长彬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力国(共有人:朱永芹)所有的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房权证号:***]予以保全,申申请人以曾祥吉所有的***号小型汽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耿长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力国(共有人:朱永芹)所有的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房权证号:***],查封期限为2016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12日。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王力国负责保管、使用,不得过户、变卖、抵押,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