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3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叶俊与方伟、方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俊,方伟,方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7民初3583号原告:叶俊。被告:方伟。被告:方晖。原告叶俊因与被告方伟、方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方伟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方晖对被告方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被告方伟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叶俊借款40000元,于2015年11月20日之前归还。被告方辉以担��人身份在该借条上签字。2016年5月13日,被告方晖在该借条上书写“这笔欠款由担保人方晖支付,每月付4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但二被告至今均未还款。另查明,原、被告均对方晖继续担保的意思表示无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叶俊借款4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方晖对上述一项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方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方伟负担,被告方晖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方欣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