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玉涛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涛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2刑初505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玉涛,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住吉林省长春市。曾因吸毒于2014年4月1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公诉刑诉[2016]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玉涛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牛婉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玉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玉涛于2012年6月5日,在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办理了信用卡主卡一张(卡号:×××),副卡二张(卡号:×××、×××),刘玉涛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截止2015年12月10日,该卡主卡(卡号:×××)欠款本金为人民币22239.53,副卡(卡号:×××)欠款本金为人民币5748.28元,副卡(卡号:×××)欠款本金人民币1743.48元,共计欠款本金人民币29731.29元。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案发后,刘玉涛还建设银行全部欠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玉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害单位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玉涛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刘玉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已归还全部欠款,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信用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玉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6月1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姝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