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费恩勤与牟晓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恩勤,牟晓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费恩勤,男,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牟晓莹,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费恩勤与牟晓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相关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馨执行员 刘 静执行员 沙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