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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费恩勤与牟晓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恩勤,牟晓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费恩勤,男,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牟晓莹,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费恩勤与牟晓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相关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馨执行员 刘 静执行员 沙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