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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胡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胡某某本院在执行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胡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某、胡某某的财产及下落,经本院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胡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22行审5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张建国审判员 易新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继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