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3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02民初3746号原告:范某某,男,汉族,1993年10月28日生,农民,住宁江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91年2月10日生,农民,住址同原告。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按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个人身世及家庭状况与婚前不符,且共同生活一个多月即出走、至今不归。双方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债务。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出庭、没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1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月余时间后因故分手。二人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务。被告虽未出庭、没答辩,但其通过电话已向本院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同意离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