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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7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田晓燕、赵东旭等与蔡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晓燕,赵东旭,蔡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758-2号申请执行人:田晓燕,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执行人:赵东旭,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蔡辉,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晓燕、赵东旭与被执行人蔡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怀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我院已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怀远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公证处(2015)皖怀公证字第417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