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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财保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右石与李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财保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右石,女,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李双,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李右石与被申请人李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冀0391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申请人李双所有的冀C942**车辆和担保人金光耀所有的坐落于秦皇岛市海港区美岭小区37栋7单元4号(秦私房字第300461**号)房屋。李右石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右石提出的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李双所有的冀C942**车辆的查封;二、解除担保人金光耀所有的坐落于秦皇岛市海港区美岭小区37栋7单元4号(秦私房字第300461**号)房屋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李右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桂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