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田涛等妨害公务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1,田×2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刑初114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1,男,1980年4月8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6年5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田×2,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6年5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6]1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1、田×2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9日12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等多部门在对被告人田×1经营的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号的麻辣烫店联合执法检查时,因该店无营业执照等营业手续,故决定对该店内冰箱、桌椅等物品予以查扣。被告人田×2手持剪刀将现场装载查扣物品的货车车胎扎破以阻碍搬运,被告人田×1将店内液化气管道、钢瓶打开,手持打火机将执法人员驱赶至店外,被告人田×2将店门反锁,阻扰执法。当日15时许支援民警赶到现场后,被告人田×1、田×2打开店门并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1、田×2均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被告人田×1、田×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1、田×2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1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田×2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一次性打火机二个、剪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学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媚琪 微信公众号“”